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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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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11-05-23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一)积极参与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按照《通知》部署要求,鼓励支持科技金融基础较好的国家高新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在科技金融结合方面先行先试。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手段,加快推进区域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着力推动国家在江苏开展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二)加快建设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根据各地科技发展水平和金融资源聚集程度,以高新园区、创新型试点城市为重点,大力推进省级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建设,引导地方发挥自身优势,坚持整体推动与专项突破相结合,积极开展科技金融合作创新,力争取得突破和实效。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一)推动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改革。进一步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结构,提高偿还性资助、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的比重;引导金融资本、创业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及地方各类财政资金计划,要加大对金融资本、创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支持力度。

(二)丰富科技金融工作手段。进一步完善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机制、创业投资引导机制,研究制订科技保险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科技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不断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

(三)发挥科技创新政策激励作用。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科技创新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其科技贷款、创业投资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科技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列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各地对新设立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银行、科技担保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予房租减免、开办补贴、风险补助等扶持。

三、加强对科技信贷的引导

(一)建立科技信贷绩效考核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要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新兴产业,建立健全科技贷款统计制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量占信贷投放总量的比重。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制订科技信贷投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扩大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地区基层行的授信审批权限。

(二)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或团队,选配和充实专门人员,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园区)合作,成立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深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扩大到各类科技园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服务科技创新需求的新型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审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切实加强专业化科技信贷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信贷的杠杆作用。

(三)完善科技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用足用好省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银行科技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的奖励补贴。适当提高对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放科技贷款的奖补标准,进一步扩大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范围。鼓励各地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

(四)加强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抓紧研究制定科技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加大对科技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省再担保公司要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优先支持服务对象,努力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工作体系。各省辖市至少要组建1家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技创新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科技担保公司,其年科技类贷款担保业务占全部业务量的比重不得低于30%。市、县财政投资入股或补贴的担保公司,在担保总金额中要安排一定的比例优先为科技贷款提供担保,并努力降低科技贷款担保费率。

四、完善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着力吸引海内外创业资本,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省辖市、省级以上高新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设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省内龙头骨干创投机构与国内外重点金融机构开展资本合作。充分发挥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创业投资机构行业自律,推动创业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大创业投资引导力度。各级科技计划对创业投资介入的早期科技项目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的投入。鼓励各市、县设立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积极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已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加快做强做大。加大对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密切与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合作,强化对科技企业上市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培育。充分发挥省内重点证券公司的优势和作用,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

(四)加快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交易平台。争取开展国家高新区股权转让试点,支持园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探索建立区域性非公开科技企业产权市场,通过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产权交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拓直接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企业产权合理配置。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一)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总结推广无锡、苏州科技保险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科技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各省辖市可根据需要,联合相关保险机构建立科技保险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组建科技保险工作专家组,加强科技保险宣传培训、防灾减损、理赔核算等工作。

(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研究制定科技企业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拓宽科技企业贷款渠道。扩大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面向科技合作银行,引入竞争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省专利实施资金计划要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补贴力度,鼓励地方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资金。

(三)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发挥金融机构各自优势,鼓励各地依托科技园区开展科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开发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等金融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对新型科技金融产品给予适当补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建立健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各地设立财政资金引导并具有抚育孵化功能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网络,集成科技金融资源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大力培育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的科技金融服务企业。着眼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投资风险,积极探索科技担保、科技再担保、科技保险多位一体,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多方共担风险的科技融资担保平台。

(二)建立科技金融外部评审专家库。充分利用国家、地方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努力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咨询服务。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审贷委员会中吸纳有表决权的科技专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约束机构。各级科技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科技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融资企业或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探索建立科技企业信用星级评价体系。借鉴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和经验,根据科技项目实施绩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等,开展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促进评级结果在试点地区通用,解决科技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搭建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加强科技项目与社会资本市场的广泛对接,着力构建覆盖全省、面向海内外的科技金融推进平台。支持各地广泛开展科技金融或创业投资项目专题对接活动,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加快建设江苏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重点科技企业、科技项目名单定期发布和信息通报制度,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跟踪服务。

七、落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省科技金融推进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科技金融推进工作及江苏参与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决定试点的重大事项,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落实相关政策,共同指导地方开展创新实践。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省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职能处室和人员,抓好工作落实,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各地要按照国家试点方案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金融工作基础,抓紧制定推进本地区科技金融工作发展的意见和试点实施方案,合理确定目标任务,出台并落实保障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三)抓好监督考核。省科技金融推进工作协调小组将加强对全省科技金融工作及试点工作的督导,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强督导,直至取消试点资格。省科技厅具体负责全省科技金融及试点的推进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宣传先进典型,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全省科技金融结合及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