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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

来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

    发布部门:江苏质监局     发布日期:2009-05-2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条件、服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对提供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科技型中小企业  high-tech small and medium-sized businesses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为主要内容的企业。 

   2.2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3 质押 pledge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变现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3 总则

   交易主体、服务机构受理人员及其他交易参与方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交易服务行为的正常开展。

   4 申请贷款企业的基本条件

   4.1  在江苏省内,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2  申请贷款的企业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授权使用者;

   4.2.1该知识产权是已获证书的知识产权且无任何纠纷;

   4.2.2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3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4.4  知识产权质押品种有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新药临床批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品种范围。

   5 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

   5.1  服务机构应设置固定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服务工作。

   5.2  服务机构应配备专人(机构服务受理人员)负责从事交易服务工作。

   5.3  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服务行为的正常开展。

   5.4  服务机构在资金、评估、交易程序、运作方式、制度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上应具备相应条件。

   5.5  服务机构应做好申请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的保存与维护工作。纸质材料的保存应做到分类有序存放,同时应具备防潮、防霉、防水、防火、防盗的保存条件;电子材料应做到标识、分类、备份、防病毒。

   5.6  服务机构应具备技术产权交易资质,具备知识产权的拍卖、转让等后期处置功能;

   5.7  服务机构对所有与申请企业有关的材料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泄。

   6 服务流程 

   6.1 提交申请

   6.1.1 提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体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表》,见附录B。

   6.1.2 申请主体必须保证填报的信息以及相关材料真实、可靠且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

   6.1.3 申请主体提供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表》相对应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

   6.1.4 申请主体应出具相关的佐证材料:

   ——企业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授权使用证明材料。

   ——企业前三年和当期的财务报表。

   ——所获资质和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

   ——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本知识产权先进性和可行性的材料。

   ——本机构和贷款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2 形式审查

   6.2.1  服务机构应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企业基本面的分析判断,在两周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企业。

   6.2.2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登记表所有款项应填写完整、规范。

   ——佐证材料品种、数量、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项目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

   ——知识产权证书真实、有效。

   __企业拥有使用知识产权的剩余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__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知识产权年费。

  __知识产权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不放弃其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6.3  调查

   6.3.1  调查工作小组由服务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组成,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

   6.3.2  调查内容如下:

   ——核实企业所提供材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全面了解企业人员、技术、知识产权以及生产、经营、销售、信用、财务等情况

   ——企业知识产权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先进性。

   ——目前市场情况以及发展潜力。

   ——企业财务情况是否良性循环。

   ——企业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登记应给予备案,并给出不能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说明。 

   6.3.3  根据银行贷款流程,提供银行贷款所需书面材料如下:

   ——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

   ——企业经营情况介绍、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说明。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股东情况及资料。

   ——贷款卡号。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

   ——纳税申报表、税务完税凭证。

   ——商品购销合同。

   ——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

   具体材料以贷款银行要求为准

   6.4 知识产权评估

   6.4.1 根据评估要求,提供评估所需书面材料如下:

   ——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单位企业验资报告、章程及近年来的会计报表; 

   ——申请单位公司简介; 

   ——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各类获奖证书及荣誉;

   ——有关技术的相关书面说明;包括自行开发过程,技术的先进、成熟及经济使用情况,与同类技术的比较情况;

   ——开发成本清单(或购置合同);

   ——产品的样品照片(产品包装等,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时拍摄);

   ——相关宣传报道、研究论文;

   ——主要销售合同、生产销售统计表(包括数量、含税销售收入、成本、毛利;

   ——未来商业计划书(包括未来产品的市场、收入、成本、赢利分析等)。

   具体材料以评估公司要求为准

   6.4.2 书面材料审核。

   6.4.3 现场勘查、市场调查、询证。

   6.4.4 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6.5 专家论证

   根据需要,由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论证会对其技术进行论证,并向银行提交书面论证意见。

   6.6 担保

  根据需要, 用服务机构和银行共同认可的担保方式对企业担保。

   6.7 提交银行

   6.7.1 根据以上阶段提供的所有材料,汇总后上报银行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企业是否可以获得本项贷款申请,并由银行下达贷款审批通知单,贷款利率由银行根据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6.7.2 服务机构应协助企业和银行签定有关合同,并提供有关资料如下:

   ——人民币借款合同及银行同意的其他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

   ——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签字样本。                   

    6.8 质押登记

   6.8.1 利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登记手续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办理。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申请表(见附录C);

   ——出质人、质权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人民币借款合同复印件;

   ——质押合同复印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或质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出质的软件为两个以上著作权人时,应提供共同著作权人的共同出质的书面协议。

   6.8.2 利用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其登记手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出质人、质权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人民币借款合同复印件;

   ——质押合同复印件;

   ——专利证书复印件;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银行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当出质的专利为两个以上专利权人时,应提供共同专利权人的共同出质的书面协议;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6.8.3  其他知识产权质押品种登记所需资料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提供。

   6.8.4  有关部门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质押登记通知书。

   6.9  交付质押物

   6.9.1  企业向银行交付知识产权证书原件。

   6.9.2  软件企业同时交付源代码程序,封存后由第三方银行代为妥善保管。

   6.10 发放款项 

   银行放款中心根据双方所签有关合同和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为企业放款。

   6.11 处置质物

   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金额,经银行委托,服务机构可采用协议转让、拍卖或借款企业直接购买等形式处置、变卖、兑现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质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6.11.1 支付处置质物所需的费用。

   6.11.2 清偿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6.12  归还贷款

   6.12.1 企业在贷款到期时,将贷款连本带息全部还清。

   6.12.2 企业与银行签订解除质押合同,办理解质押手续。

   6.12.3 银行交还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程序。